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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09-13 15:44:3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王某到该物流公司做快递员,工作内容为常规的收派快递件。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约定王某所在区域的快递业务均由其承包负责,物流公司会按每件1元向其支付派件费;收取快递费可由王某自行向客户收取。王某日常自行安排其工作量及工作时间,物流公司不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具体费用双方月结。


三个月后,王某没有正常上班,并自称属于请假,但物流公司表示并非如此,王某系自行离开。而后,某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的原发包方)收回上述快递站点开始进行直营。王某此时与快递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成为该公司员工。


随后,王某以其早期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物流公司属于违法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案例解读


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认为,快递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及快递员实际是否受公司管理去认定。


本案中,王某与某物流公司作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而是由王某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不具有人身从属性,收件报酬也由王某自行决定。


故王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没有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固定劳动关系。据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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