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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家政员如何避免刑事责任风险?
发布时间:2024-10-12 18:02:5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罗某被张某雇佣作为张某林(患有老年痴呆)的护工护理员,入住重庆市江津区某养老院,当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罗某负责对其日常看护。


后张某林病情变严重,有殴打同寝室老人、随地大小便、不穿衣服乱窜等行为,罗某对其心生厌烦,为了出气,多次无故以扇耳光、用抹布打脸等方式殴打张某林。


案例解读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张某林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对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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