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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研发合同主要风险梳理
发布时间:2024-10-21 18:29:41| 浏览次数:

近年来,生物、基因等技术飞速发展,医药行业也因此在研发等方面获得了飞速提升。医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研发项目的开展,本文就医药企业研发合同的主要风险进行提示,对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


一、知识产权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合同所涉及的专利侵权、专利无效、泄露商业秘密等。在签订研发合同前,医药企业应对受托方进行完整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受托方拥有研发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是医药研发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医药企业务必重视。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许可条件、转让等重要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风险


医药研发合同的研发风险较大。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研发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解决问题。为了降低相应技术风险,企业应在医药研发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等重要内容,对合同相关主体提前进行有效尽调,了解重要情况,核实合同相对主体研发能力,确保合作方具备完成研发项目的资质及条件。


三、合同条款风险


医药研发合同可能产生合同违约等问题,医药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及审批体系,构建有效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为避免潜在的风险,医药企业应在签订研发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核和风险排查,重大条款可以采取各部门会商的形式处理,保存会议纪要,在业务利润和法律风险中找到动态平衡;合同执行人向企业主要领导告知重大研发合同的主要风险点,明确具体约定内容的法律利弊;全力确保研发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四、保密条款风险


保密条款是医药研发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医药企业应明确研发合同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数据保护、销毁流程等,还应明确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同时,还要在合同外应加强涉密人员全流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建立起竞业禁止管理体系。对相关方的保密、违约、赔偿等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还要保管好有关合同或保密协议原件。


五、有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0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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