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完全吸收了ESG的重要理念,在ESG层面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新《公司法》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企业运行都应注重环境保护,肩负起社会责任感,多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积极鼓励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承担的真实情况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一、环保层面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医药企业公布的ESG报告中,医药企业应更多地展示绿色供应链、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措施的实际情况。若上市医药企业公布的ESG报告中缺少具体的量化数据,例如碳排放减少量、能源使用效率等等,这些重要数据的缺失让投资者难以科学评估医药企业在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实际作为,容易被投资者认为ESG报告存在飘绿的嫌疑,易被质疑搞形式主义。这种信息不透明的状况容易使资本市场及广大的投资者对医药公司的环保信息披露及承诺产生质疑,进而影响了市场对企业的信心。
二、社会责任执行力层面
2024年,很多医药企业在ESG报告中对于员工福利和社区公益项目的推进做了披露,但有些企业未对这些承诺的具体成果详细披露。社区公益项目、员工福利等关键指标、数据缺乏,难以让投资者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效给予信任。
三、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问题
很多医药企业在ESG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治理内容虽显示了医药企业在该层面上的努力,但对于这些具体措施的运作和实施细节报告中并未进行充分展示,尤其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的应对机制等方面,这使得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对于医药企业的治理能力的信任度降低。
建议重点医药企业重视上述问题,做好ESG合规工作,同时建议重点医药企业与ESG评级表现好的企业联合行业协会共同对ESG标准进行制定,积极向国际主流标准看齐,多多借鉴;更多地将环保低碳、减排措施、制药质量安全等行业关切纳入ESG信息披露内容中,以信息披露促进相关实效改善,增强我国在国际ESG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全方位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推动环保项目效益评价及项目库建设 。构建起整个医药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准则,促进中下游企业融入全球绿色供应链的能力,全方位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