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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死螃蟹骗取物流公司保价款涉嫌诈骗吗?
发布时间:2024-12-03 10:21:0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水产店老板王某因天气原因导致养殖的部分螃蟹死亡,损失惨重。


于是,快递员姚某与被告人王某合谋将店内已经死亡的螃蟹通过邮寄方式寄去高温边远地区,并对订单进行高额保价,买家收货后再以螃蟹死亡为由向物流公司索赔,以骗取保价款。


计划确定后,王某通过朋友联系到海南的全某作为死亡螃蟹的签收方,随后,两被告在水产店内将四十余只死螃蟹打包装箱,并营造出泡沫箱在快递运送过程中被损坏的假象。


而后,被告人姚某在手机APP上为运输螃蟹的三个订单保价人民币22000元,并自己完成了揽件。


收件人全某签收该螃蟹后,被告人姚某以运输不当造成螃蟹死亡为由向物流公司索赔人民币22000元,物流公司将保价款打至姚某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王某向被害方物流公司退赔全部款项。


法院意见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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