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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珂学” 网络热潮背后:民事隐私权的冷思考
发布时间:2024-12-03 10:27:49| 浏览次数:

黄晓明与叶珂的热点事件再次将娱乐圈的法律与道德边界问题推向了公众视野。这一事件不仅涉及明星的私人生活,更触及了公众对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深刻思考。


基本案情


11月7日晚,网上突然曝出黄晓明和叶珂分手并被索要2.7亿元分手费的消息,瞬间登上热搜。


然而,截至目前,黄晓明和叶珂均未对此事有公开回应。但最初爆料此事的博主已经删除了相关微博,曾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的网友也表示之前所说只是道听途说,发布的是不实信息,并接到了律师函。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造谣属实,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若造谣行为影响范围广泛且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其次,名誉权的保护,在这起事件中,黄晓明和叶珂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名誉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他人的言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再次,关于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除了谣言问题,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也是这起事件引发的一个关注点。在娱乐圈,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比较复杂,分手后的财产分割也容易引发争议。一般来说,情侣之间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基于自愿协商确定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的分手费是合理的。但如果通过胁迫、恐吓方式索要分手费,则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是违法行为。


总之,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更容易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因此,公众人物在面对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作为普通民众,也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名誉权,不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黄晓明和叶珂的事件中,虽然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纠纷,但这也提醒了我们,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该保持理性和清醒,对于财产问题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和划分,避免分手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纠纷。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珍惜真正的感情和美好的人际关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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