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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再见爱人4黄圣依选择和杨子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4-12-03 17:27:58| 浏览次数:

《再见爱人》第四季,这档将离婚话题置于聚光灯下的真人秀综艺,节目聚焦离婚话题,而杨子与黄圣依夫妇凭借超有辨识度的人设,成功吸引了观众们眼球,妥妥地成为了大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谈资。


基本案情


在娱乐圈中颇具知名度且已步入婚姻殿堂17年之久的黄圣依,竟对自身个人财产状况表现出懵懂与困惑,近期节目里,在黄圣依与张泉灵的深度对话中,在黄圣依说不清楚个人财产后,节目中黄圣依丈夫杨子关于资产的一段发言又冲上热搜第一。


在此情形下,众多观众不禁心生疑问:倘若这对夫妻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其财产究竟会依照何种方式进行分配?黄圣依是否真的会面临净身出户的局面?


本文将从专业婚家律师角度,深入剖析并详细解答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


律师观点


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在一般情形下,依法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予以认定。在此基本准则之下。


首先,黄圣依在演艺事业中,参演电影的片酬、商业代言费用、演出活动收入等,都是其婚内劳动与商业活动的经济回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杨子在家族企业巨力集团经营里的股息红利分配、各类投资项目收益,如初创企业股权投资的溢价所得;还有夫妻共同参与的影视制作项目盈利与资产增值,如某电视剧播出后的高收视率带来的广告分成,以及商业投资活动,像联合投资商业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与增值收益等,均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予以综合考量分配。


其次,在财产分配原则上,法律强调平等协商。离婚时,杨子与黄圣依需理性、公正地就财产细节深入交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财产分配中极为关键。有子女时,要保障子女成长所需,如预留教育基金与生活费。女性在婚姻中常因平衡家庭与职业有牺牲,黄圣依可能因此受限,应获照顾。若一方有重婚等过错,无过错方有权多分财产。例如假如杨子有婚外情,黄圣依可诉求多分,法院会综合考量过错情况调整分配。


再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也重要。分割企业资产时,需评估双方经营管理等能力,合理分配股权等,保障公司运营与双方生活事业平衡。如影视公司股权分割,要依双方优势调整,兼顾公司稳定与个人发展。   


可惜的是,黄圣依对家庭财产缺乏掌控,处于不利诉讼地位。但婚内她可凭证件查自己名下银行、房产等信息,若杨子不配合,起诉离婚时可借助律师与法院力量,全面清查双方财产,争取有利地位。另外,收藏品分割困难重重。黄圣依要证明藏品存在与归属,如找名画购买发票等资料。确定价值也难,因收藏品无统一标准,受多种复杂因素影响,鉴定与变现都不易,如古董瓷器评估需专家,且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总结,我国法律无必然净身出户规定,若杨子有隐藏财产等行为,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暂无证据。总之,若非自愿,否则黄圣依净身出户可能性极低,他们离婚财产分配复杂严谨,需综合多因素依法律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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