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相邻权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4-12-27 16:13:16| 浏览次数:

相邻权纠纷是指在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这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法律依据相对不足,导致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判例,探讨相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案例一:屠某诉王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某与王某因相邻通行权发生纠纷。屠某认为,其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通行权应受保护,而王某则认为该通行权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权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约束力。买受人的通行权基础是相邻关系,而非买卖合同约定。当客观情况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可拒绝通行要求。


案例二:潘某诉姚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案


潘某与韦某是邻居,韦某在潘某房屋后修建羊圈,潘某认为影响其出行,要求拆除羊圈。


相邻权行使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韦某修建羊圈所用土地未占用潘某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羊圈也未对潘某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潘某主张拆除羊圈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车某诉称朱某改变房屋格局,厨房油烟会飘向自家,影响其身体健康。朱某辩称油烟不会对车某产生影响。


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朱某改变房屋格局,未拆除承重墙,且油烟排放未对车某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法院支持车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法律层面,法院在裁判时,需综合考虑不动产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因素。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强调了相邻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这些判例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