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是指在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这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法律依据相对不足,导致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判例,探讨相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案例一:屠某诉王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某与王某因相邻通行权发生纠纷。屠某认为,其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通行权应受保护,而王某则认为该通行权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权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约束力。买受人的通行权基础是相邻关系,而非买卖合同约定。当客观情况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可拒绝通行要求。
案例二:潘某诉姚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案
潘某与韦某是邻居,韦某在潘某房屋后修建羊圈,潘某认为影响其出行,要求拆除羊圈。
相邻权行使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韦某修建羊圈所用土地未占用潘某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羊圈也未对潘某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潘某主张拆除羊圈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车某诉称朱某改变房屋格局,厨房油烟会飘向自家,影响其身体健康。朱某辩称油烟不会对车某产生影响。
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朱某改变房屋格局,未拆除承重墙,且油烟排放未对车某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法院支持车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法律层面,法院在裁判时,需综合考虑不动产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因素。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强调了相邻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对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这些判例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