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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27 16:57:08| 浏览次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员、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日益增多。然而,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合作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却较为复杂,对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案情


指导性案例237号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某服务外包公司与 “某某买菜” 平台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服务承揽协议》,后安排徐某至 “某某买菜” 九亭站从事配送相关服务,并签订有电子版《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及书面《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徐某称站长安排排班、上班需打卡,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构成。


后徐某受伤,申请仲裁确认与某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就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深入考察实际用工情况中的管理控制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新兴就业人员例如:


外卖员:若外卖平台或外包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工作流程、考勤等有严格管理,如规定上班打卡、按时配送、接受平台的奖惩制度等,且外卖员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平台的派单和报酬计算方式,即使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如果经纪公司或平台对主播的工作时间、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等有较强的控制和管理,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的分成或固定工资,而不是单纯的观众打赏,并且主播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反之,若主播对工作内容和时间有较大自主权,收入主要依赖打赏且与公司分成关系较为松散,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代驾司机:通常情况下,代驾平台对代驾司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司机可自由选择接单时间和数量。但如果平台对代驾司机有严格的考勤、培训、服务规范等要求,并且代驾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的派单,也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具体需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依据表面的合同形式。劳动者和企业都应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案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律师之视角,劳动关系认定在新就业形态下的复杂性,恰是法律实践不断演进的生动写照。每一个外卖员、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例,皆为法律边界的精准探寻提供了宝贵契机,作为法律行业从业者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之间寻求精妙平衡,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 以专业之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护航经济发展的时代担当。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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