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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饮酒酿悲剧,餐厅与监护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27 17:04:46| 浏览次数: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安全教育和监护责任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将通过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探讨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问题,以及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9日,重庆市某中学的三名初中二年级学生(均不满16岁)胡某甲、蒋某某和陈某,在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


胡某甲提议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后,三人共饮了六瓶啤酒。饭后,他们与其他四名同学相约至湖边玩耍,胡某甲在戏水时不慎溺水身亡。


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裁判结果


一、关于原告方的责任判定。


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聚餐时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下湖戏水也系由胡某甲提议。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二、关于德某餐厅的责任判定:关于德某餐厅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溺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德某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德某餐厅违法向胡某甲售酒并供其饮用,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售酒行为与胡某甲溺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德某餐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售酒行为并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与下湖戏水玩耍等行为结合后,才促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故德某餐厅不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而是导致其溺亡的间接原因,即承担6%的责任。此外,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关于蒋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


六人一同到湖边玩耍并参与了下湖泡脚、戏水等危险行为,以上被告均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险性,却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险行为,没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甲的溺亡均应当承担责任。综合各种情况考虑,分别承担0.4%—1%的责任。因该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依法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此案例提醒所有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同时,也警示所有监护人,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防止悲剧的发生。此外,同饮者也应承担起提醒和照顾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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