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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斗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1-21 13:41:20| 浏览次数:

校园生活是学生成长的重要阶段,同学之间的嬉戏打闹是常见的互动方式。然而,过度的打闹有时会导致意外伤害,引发法律纠纷。本文将通过湖南法院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学生在校园打闹受伤时的责任划分及其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南某中学初三学生冯某与同学龙某在晚自习下课期间发生打闹。冯某开玩笑称举报了龙某抽烟,龙某信以为真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冯某胸骨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冯某随后将龙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万7千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并且事发时为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教师无需在教室监管。学校在事发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且事发时为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学校无法预见到打闹行为的发生,因此不承担责任。


冯某以不当方式开玩笑引发冲突,而龙某在明知是玩笑的情况下仍用伞戳冯某,随后又先动手打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龙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龙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责任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法院判决龙某承担65%的责任,冯某承担35%的责任,由龙某的监护人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10396.64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此案例警示我们:学校应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应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避免因冲动行为引发伤害事故;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在遇到冲突时,应冷静处理,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校园安全是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和加强安全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在校园打闹受伤的事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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