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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1-21 13:49:37| 浏览次数:

现代社会,外卖配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它以高效便捷的服务,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诸多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受伤的事件频发,尤其是当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责任归属问题更是复杂。以下将从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解析。


基本案情


小李经朋友介绍入职了一家外卖配送平台合作商的站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计算方式等基本事项。


平台合作商为小李提供了配送车辆、工作服以及手机APP配送账号等工作条件。小李的工资根据接单数量和配送距离等综合计算,每月由平台合作商通过转账方式发放。


某日,小李在送餐途中躲避突然闯出的行人时摔倒受伤,导致腿部骨折及多处擦伤,随后产生医疗费用,并因伤休息了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收入锐减。


小李就赔偿问题与外卖配送平台合作商产生纠纷。


律师解读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的核心要点。这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指引作用。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准则,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得尤为关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外卖配送平台合作商作为经过依法注册的企业,无疑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小李作为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也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小李需要严格遵守平台合作商制定的配送时间、服务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接受其工作安排与管理,并且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更为重要的是,小李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平台合作商业务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法院经过审慎考量,判定小李与外卖配送平台合作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次案件里,小李在正常的送餐过程中,为了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在躲避行人时不慎摔倒受伤,这一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基于此,法院依法判决外卖配送平台合作商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小李支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究其原因,平台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本身已属违法。并且在小李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此判决作出工伤认定,公司平台需向小李支付各项损失,其中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总之,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即便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摔伤,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双方都应当依法行事,共同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良好秩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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