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和抚养费是父母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详细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许某与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女许某某。2020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许某抚养,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然而,随着许某某即将进入小学阶段,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许某作为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郑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其无需承担抚养费,且她曾照顾许某某一年多,已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但随着孩子成长,原协议已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许某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郑某每月支付许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许某某年满18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许某某由许某抚养,但郑某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并未因离婚协议而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本案中,虽然许某与郑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郑某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孩子生活和教育成本的增加,法院认为郑某仍需支付抚养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许某作为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虽然会改变家庭结构,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消除。在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时,父母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协商或依法解决。希望本文的案例和法律分析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