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诸多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规则。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带大家快速了解重点内容。
基本案情
案例一: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
小明和小红于2018年结婚。2020年,小明的父母为两人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但未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小明一人。2024年,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案例二: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问题
小刚和小丽于2022年结婚。婚前,小刚名下有一套房产。2023年,小刚为表对小丽的爱意,与小丽约定将该房产加上小丽的名字,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024 年,两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对于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案例三: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小张和小王在 2020年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小张出资60%,小王出资40%。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对汽车的分割产生争议。
案例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
赵某和钱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赵某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私自将未成年子女藏匿起来,不让钱某探望孩子。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读
案例一:
法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小明父母的全额出资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小明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小红在婚姻中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由小明给予小红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例中,虽然小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但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小明一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将房屋判给了出资人子女一方,但同时也要求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
案例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刚与小丽有将房产加上小丽名字的约定,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该房屋归小刚所有,但小刚需要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小丽在婚姻中的付出等情况,给予小丽适当的补偿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给予房产的约定,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未发生变更。法院在判决时,会结合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另一方补偿。这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中的合理期待和付出。
案例三:
法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等因素,判决汽车归小张所有,由小张给予小王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同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案例四: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赵某立即停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让孩子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并在后续的抚养权判决中,将赵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钱某直接抚养孩子。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司法解释对此行为予以规制,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等方式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并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将这种情形作为对实施方不利的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一方具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我们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类复杂问题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它不仅是司法裁判的有力依据,更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面对婚姻财产的分割、同居关系的处理,还是关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我们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的目的并非制造纷争,而是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希望大家在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后,能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多一份理解与包容,少一些矛盾与冲突,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环境,让法律成为守护家庭幸福的坚固防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