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笔者常遇到很多人马上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可是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那么,对于此类情况,劳动者应如何处理?因各地做法有差异,本文主要集中探讨江苏省内,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无法领取养老金的情形。
一、案例引入
(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荣瑞于2008年6月进入被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11月1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一直工作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5日,丹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待遇审核科出具了原告至今未能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另查明,2015年11月,丹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03元。
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6627元,该委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3621元,原、被告均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一审: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赔偿数额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且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被告应按照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养老待遇赔偿,经计算应为4803×7=33621元。对原告要求支付年满60周岁之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亦全部支持一审裁判观点。——(2020)苏11民终666号王荣瑞与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二、律师分析
(一)可诉性分析
因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劳动者退休时社保未缴满15年且不能补缴,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故,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赔偿标准
在确定该类案件具有可诉性后,要如何确定公司的赔偿标准呢?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二十条,根据不同劳动者在单位实际连续工作年限的长短,有以下两种赔偿标准: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
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通常是按照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比如本文的案例中,劳动者实际从入职单位到达到退休年龄为7年,故用人单位按照7个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三、律师提示
文章最后,律师建议大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自己缴费未满15年,且无法补缴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养老待遇。一方面基于证据搜集难度考虑,另一方面基于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考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仍有较大争议。有的裁判机关会认为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故,劳动者面临一旦超过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间,请求不能被受理的风险。
所以,因单位原因导致自己社保未缴满15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司主张养老保险待遇。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