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知道起诉时需要满足的一些相关条件。如果我们处理的时候符合要求,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接下来,法晚边肖将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和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梳理解答。下面带着问题往下看。
一、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起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超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根本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一般不适用调解;证明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责判决为主要形式,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有限。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
三、行政主体的被告资质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认定被告资格的需要。因此,受上述传统研究范式所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权能,且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两大类。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及组织法而加以设定的职权行政主体,其在外延上十分宽泛,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等国务院组成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国家铁路局等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获得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予行政职能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经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均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至于行政机关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行政行为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被委托机关不属于行政主体。
以上是小编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条件的详细回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起诉,但满足一些相关条件,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