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一、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有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后面,附承诺书,让员工承诺:自愿每周6天48小时工作,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等条件内容。顾小姐就遇到这样的事情,那么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呢?
顾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文案专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劳动合同后面附带有承诺书,顾小姐害怕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不想签,但是公司态度强硬,顾小姐无奈之下只能签订了含有承诺书的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顾小姐每周工作6天48小时,且公司一直未给顾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对此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认为顾小姐已经在附有承诺书的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放弃了这些权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顾小姐的请求。
劳动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附有承诺书,且顾小姐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中附有的承诺书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
某电脑公司聘请了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张某为销售经理,随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是8800元,期限是2015年3月到2016年4月。2015年10月,电脑公司查实张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最后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电脑公司对张某10月份的工资支付了一半,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该全额支付他的工资,并且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以假文凭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的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付出了劳动,电脑公司应向张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与小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求员工进门先交2000元押金,小马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把押金交齐了。后工作了一年,小马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小马的申请,但是主张2000元的押金要没收。小马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退回押金。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企业是否可以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从法律上严格禁止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中,企业向小马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抵押金的条款无效。
作者:鹿慧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