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旧复杂严峻,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特别是奥密克戎变异株隐匿性和传染性更强,潜伏期更短,防控难度更大。但目前仍有少数人疫情防控意识不到位,屡屡突破防疫的红线,频频触犯法律的底线,每每出现于警方的通报中。疫情防控无小事,刑事立案更是大事。
什么情况下,个人会因为疫情防控意识不到位涉嫌刑事犯罪呢?但凡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都是在违法边缘试探。简要概括下来就是几种情形,疫情管理具体要求中的事项,让你做的,你置若罔闻,如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等;劝你别干的,你一意孤行,如外出参加聚集活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等;该你如实告知的,你瞒天过海,如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等。这些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
那么上述情形究竟会构成什么犯罪呢?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确诊新冠肺炎,但没有遵守防疫要求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面前,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履行各项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法律只是底线,公义才是根本。个人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对疫情无知,更不要对法律无畏,疫情虽然危险,但是对疫情管理的放任与无视更为可怕。总而言之,为了自己、为了他人,疫情期间,配合一切必须配合的,告知一切应当告知的,听从一切需要听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