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商标保护工作,主要分为三方面,即防范侵权他人、打击侵权、提防被他人侵犯,这次我们来谈一谈如何防范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对市场上或广告中出现的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
第一,进行必要的合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搜集证据。
第二,向涉嫌侵权人提出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
第七,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要请求海关扣押。
第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罪);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前面所说的商标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前提条件下,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则一般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但驰名商标突破了“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个界限。
我国1996年8 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扩大到企业名称上的保护,即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请求撤销。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沿袭了过去的规定。尤其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上。
作者:朱文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