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与公司直接发生公司拆借的情况。一些股东觉得反正是借给公司的钱,到时候一定拿得回来,但是这些借给公司钱的股东真的能把钱拿回来吗?这恐怕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要区分情况才能下结论了。
法 律 规 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认缴出资的制度,除了特别规定外,股东不需要实际出资。
律 师 解 读
虽然法律规定不需要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代表者公司对外的信用,相对方是基于公司信用与公司合作的。部分股东为了加强这种信用,通常虚高的标注公司的注册资本,动辄100万,1000万甚至更高,实际上并无承担相应出资责任的能力。
正是因为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所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往往缺乏资金支持,一些股东就通过借款的方式将资金打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关于注入公司资金的性质决定着其款项不能够抽回。
情 景 一
某股东认缴出资500万,没有实际缴纳任何出资。借给了公司100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果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那么股东有义务提供资金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并且确保公司能够承担得起因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抵抗能力。某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其借给公司的100万元远远不足以覆盖其认缴的出资额,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以要求归还,但在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无法向公司主张归还借款。
情 景 二
某股东认缴500万,已经全部实际缴纳出资,但是因为公司经营需要借款,该股东借给了公司100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该股东已经完全的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所以100万的借款应该是独立于股东责任的,股东可以随时向公司主张返还该笔借款。
律 师 建 议
在股东向公司出借款项时,一定要仔细了解自己的出资期限,借款后随时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一旦出现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尽可能早的主张还款。
作者:董洁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