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下,被拖欠货款怎么办?
答:首先,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可以打电话催款、上门要款。律师提示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去催款,避免货款还没要到,自己却深陷法律的泥淖,被债务人抓住尾巴,得不偿失。
其次,找到当时签订的合同、票据、收货凭证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进行催款。
最后,如果通过律师函催收还是没有效果,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是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一定要尽快委托律师维护自己权益。
问:公司多久没发工资属于拖欠工资?
答:分两种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每月用货币支付一次。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具体每月支付时间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但要注意,拖欠工资还需满足用人单位“无故”的情形。
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无故拖欠”的例外情形: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一旦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应认定用人单位延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
问: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首先根据一般规则判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问:由于延迟复工导致已经签订合同无法按期交货的企业该怎么办?
答:由于延迟复工导致已经签订合同无法按期交付的企业(通常为卖方),应及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延迟交付责任,协商一致达成延迟交付或解除合同意向。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进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将由要求主张免除延迟复工期间交付责任或解除合同的企业(卖方)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应留存相关证据文件并咨询律师,避免构成违约。
问: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问:疫情后,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答:要明确一点:合同双方均无权自行变更合同内容,随意拒绝履行合同。
遇到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首先要判断是否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情势变更引起的。若因这两个因素引起的,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的证据。除此之外,合同相对方无权无故不履行合同。
我们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以向上游企业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问:企业应如何以“不可抗力”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解除合同?
答: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想要解除合同,必须要通知对方,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比如:电子邮件、快递、微信、短信等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必要时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能解除。如果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只能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去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而非简单回复一份书面文件就可以。
问:企业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该如何处理?
答:如非构成情势变更,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签订各方意思一致,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企业最好和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互相体谅。但如果企业能和相对方达成合同变更的,最好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问:收到合同相对方发送的中止履行通知,企业该怎么办?
答:首先,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合同相对方发送中止履行通知,需要有确切证据来证明被通知方存在像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合同相对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为了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企业收到合同相对方送达的中止履行通知书后,具有履行能力且希望继续按约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身具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疫情期间,公司裁员怎么办?
答:首先要判断是否为经济性裁员,满足经济性裁员员工可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如果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要结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来具体判断。
经济性裁员主要指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破产企业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可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企业,法律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在整顿期间,这些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通常是指企业产业升级、跨行政区域进行搬迁、企业转型等客观原因。
问:企业打算经济性裁员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经济性裁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以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员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