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肆虐,反反复复,给企业经营、交易带来了不少困难,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履行困难的抗辩事由呢?本文将为各个企业一一梳理。
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基础要件;第二部分介绍疫情下高院出具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谈谈如何在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
一、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基础理解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590条中。概括来说有三要素:
第一、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第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常见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突发性事件。
(1)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
(2)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发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
(3)社会性突发事件。如战争、罢工、瘟疫等突发性事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础理解
情势变更这一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中,有三点适用条件:
第一、合同成立后;
第二、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第三、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两者的区别笔者归纳为以下五点:
1.客观表现
不可抗力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情势变更更多集中于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适用范围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情势变更更多偏向为合同履行原则,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3.直接造成的后果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而在情势变更中,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是合同的履行过于艰难或履行代价过于高昂,并因此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4.免责程度
不可抗力中,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履行法律义务,则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而在情势变更中,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若法官驳回请求,则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人的权利性质
不可抗力中,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二、疫情下法院对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院目前对于疫情下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态度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第二、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不同的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尽可能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 企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处理合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的一种免责情形,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主要有三种:迟延履行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免除全部责任。
因此企业要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如果不可抗力已使义务履行成为不可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义务部分不能履行,则各方应协商、变更合同关系,免除部分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义务暂时履行困难,则各方可以协商迟延履行,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企业可以考虑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律师需要提示各位企业,情势变更的适用不同于不可抗力,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变更解除或解除合同。若想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必须提起仲裁或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对情势变更的适用也是慎之又慎。
综上,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时,建议企业根据履行困难的不同程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变更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在适用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规则出现模糊地带时,因实践中情势变更规则适用条件上较为复杂,程序上也更为繁琐,故律师建议企业尽可能优先考虑适用不可抗力。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