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性质定义非常明确,即“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持公司的独立运转,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利用公司逃避风险,《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并且规定公司中应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来确保公司的运营的独立性。那么哪些事项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呢?
股东会
(一)股东会职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通俗地讲,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在每季度或者半年或者一年度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某些项目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送股东会进行审议,并作为下阶段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的依据;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监事会的主要功能是对董事、高管的尽职行为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便于调整和改建;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增资或者减资涉及到股东股权的根本利益,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但是方案可以由董事会做出按照股东会决议实施;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法》第 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除此之外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名正言顺地由董事会召集。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董事会缺位的情况下由监事会召集
在董事会失灵,尤其是董事会违法形成决议、董事会拒绝发起股东会、董事会换届、辞职等无法行使董事会职责的情形。监事会应及时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具体法律依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第101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在监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者存在缺位的情况下,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在中分保障小股东权利的同时,防止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4.关于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的章程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第二款特别明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但也不禁止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本来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则,也可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其出资比例不一致。
5.表决事项合法
一般来说股东会的决议主要围绕公司的经营展开,只要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仍然要注意股东决议不能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存在以上行为可能面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者无效的风险,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董事会
一、根据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为奇数。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董事会的成员一般本公司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也允许设立外聘的独立董事,主要是一切专业的人员,比如律师、财务等。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的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制定权);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总体上来讲,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为集体决策。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所作出的决策应符合应符合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监事会
一、监事会如何组成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也就是一般的监事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第一部分就是从股东们选举或者推举某些股东担任,在部分公司中法律要求必须有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的要以公司章程为准。那么如何选举职工监事呢?主要是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的职权都包含哪些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上述的讲解,我们会清楚地发现,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有着其独特的职责,代表着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类似一个三权分立的结构,制度在设计之初也是为了使公司的利益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共同发展。
作者:董洁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