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公司无故调岗的情况,在公司以各种理由对我们作出调岗变动后,我们就一定要听从公司的安排,委屈求全吗?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九年,目前是该公司某技术车间的管理岗,前不久公司人事给王某发送邮件告知,经公司决定将王某工作岗位变动,让她一周内去公司的另一个车间报到,而且岗位性质也是从之前的管理层变成了普通员工,工资更是由原来的底薪两万直接降到底薪九千多,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如何维权?公司的这种无故调岗又降薪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公司如果告知员工调岗降薪之后,员工应当在收到公司调岗通知时一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如果员工没有书面对调岗提出异议的话,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为员工同意调岗。员工对调岗提出书面异议后没有得到公司明确回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原工资,或者是以公司无故调岗降薪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因为员工不同意调岗,辞退员工的,这种情况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期间劳动者不能因为公司不合理的调岗安排无故旷工,如果劳动者因为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话,公司就有合理的理由辞退员工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