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上路的时候注意点就行,不需要买车险。”“车险有什么用?还不如拿这笔钱买点好吃的。”对于一些人而言,车险就像人身保险一样,能起到保障作用,减少潜在经济损失,但是暂时不买好像也可以。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车险不买还真的不行。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是必须买的,不然就算上了路,也会被抓。而一旦真的出了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这一方面无责或者是次责,也可能因为没有购买保险,承担实际上的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3月25日,方某驾驶厢式货车在37省道徐丰村地段向左转弯时,与在37省道向义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车损及方某受伤。方某经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方某同时花去修车费1800元。交警大队认定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但是刘某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8月25日,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付方某各项费用总计31676.10元。
法律分析
国家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将投保交强险规定为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分主次责进行全额赔偿,超出限额的才由机动车双方对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而那些未投保(或未续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损失,则应由违反法定义务的致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即使肇事方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因其未投保交强险而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损失也应由肇事方全额赔偿,而不仅仅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因方某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三项赔偿限额,3万多元的赔偿款因刘某未续保交强险而只能由其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