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期,也叫“质量异议期间”,是指买受人应为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发现瑕疵时适时提出质量异议所必需的时间。法律所规定的检验,包括安装、调试、验收等与标的物检验有关的行为。但是很多企业在交易中并未约定清楚检验期,这种情形下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案例引入
原告徐海泉向被告宁沭纸业购买高强高瓦纸,并支付货款,后徐通知宁沭纸业2017年9月2日、9月15日向案外人恒丰纸业送货。
2017年9月15日徐收到恒丰纸业微信称高瓦纸发臭,要求尽快处理。2017年10月12日,徐向宁沭纸业反映质量问题,10月16日,宁沭纸业回函确认纸张质量有瑕疵,但不承认承担质量责任。
2017年12月26日,恒丰纸业起诉徐与宁沭纸业产品质量纠纷,经鉴定高强高瓦纸不符合标识上载明的质量标准,判决徐向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退款。判决生效后,徐起诉宁沭纸业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宁沭纸业认为徐不仅从自己处购买高瓦纸还从其他厂家购买过同类产品,且双方未约定检验期,徐收到货后应当及时检验。那么,在未约定检验期的情形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会如何判决本案呢?
法官说法
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检验期,原告接收高瓦纸时就应当检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高瓦纸是散件,无包装,其气味正常通过嗅觉即可感知,原告是专业做高瓦纸的生意的,对纸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有自己的验收知识,而在时隔相当长的时间后提出被告出售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悖常理。同时,原告购买的高瓦纸是用于再加工和销售,不可能长期存放,存放的期间不符合市场规律。
律师说法
针对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做法,律师有四点建议:
第一、及时检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二、及时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第三、注意外观瑕疵类检验。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检验期的宽限时间要结合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要结合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其二、要结合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标的物的瑕疵程度;其三、买受人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以及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自身技能。
综上,在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要及时检验,对于外观类瑕疵的检验更是如此。若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要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避免中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