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包括: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经过批准或者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等。这就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改为其他的工作或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也可能会因为签订条件的改变而有所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果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健康状况、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等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话对劳动者明显的不公平,那么这样也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另行安排适宜的工作。
4.其他客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也应随之变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劳动合同是否作相应变更,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一公司的部门撤销,劳动合同应如何变更?
2013年3月,钱先生与某饭店订立了一份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钱先生在饭店的接待部工作。2014年3月,饭店与外资企业组建成了另外一家集团公司,公司随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后因经营的原因,饭店与集团公司协商,决定将接待部撤销,并将接待部原工作人员调整到集团公司的公关部工作。饭店就以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钱先生变更劳动合同,但钱先生却要求到饭店餐饮部工作,双方多次协商无效,饭店决定解除与钱先生的劳动合同。钱先生不服,因而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关系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一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协商一致。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用人单位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生存,要根据市场策略的变化进行调整工作岗位,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这个案例中,饭店提出调整钱先生的工作岗位,其实质是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当然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范畴,因此钱先生有权根据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变更的规定坚持不与饭店变更合同。
但是客观情况表明,饭店主体发生变化,已与集团公司合并成另外一个企业法人的事实,饭店已经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如果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一致的,双方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钱先生拒绝变更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而饭店最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鹿惠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