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债务人的财产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的名下,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再将财产反还给债务人的一种担保形式。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餐饮店老板,因为近两年受疫情的影响餐饮行业进入了低谷期,迫于各方面的经济压力再加上收入不稳定,王某考虑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转让出去。这个时候王某的一个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车子不需要卖,只要将它抵押给我们公司,公司放款给您后,您按约定每期还款就好,并在微信上说明借款6万,分36期,月利率1.28%。不久,王某打算按照约定到车管所将车子办理抵押登记,结果在该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车辆直接过户给了该公司负责人名下,随后该公司负责人又拿出两份合同让王某签字。一份是该车辆的买卖合同,一份是该车辆的租赁合同。因为车子已经过户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名下,王某迫于无奈遂在两份合同上签了字。其中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该车辆给该公司负责人,双方按照约定内容付款以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一份是租车合同,王某对该车享有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3678.5元,这样王某每个月要还的钱远远超出当时的约定。签完两份合同后公司负责人随即又以该车辆需要装GPS和押金的理由让王某缴纳7000元。遇到这种很不合理的情况,王某应该如何救济?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贷款公司对王某的车辆先买后租和让与担保的特征完全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王某与贷款公司实则是民间借贷关系(该公司并没有放贷资质,车辆虽然过户但是该车辆自始至终并没有交付给贷款公司)。确定借贷关系之后,王某每期所交付的租金实际是借贷中分期还款的本金+利息,而他们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我国法定利息(LPR的四倍),所以超出我国法定利息部分的利息王某无需支付。关于GPS和押金部分,对方如果提供不了正规的发票和其他合法的理由,王某也可以主张反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