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相较于商标在法律上真的有优待吗?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上确实给驰名商标不少特殊待遇,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系统的了解一下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的特权和限制。
驰名商标的特权
我们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权,我总结了以下几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的扩大保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在法律上,保护范围、力度扩大。即不仅在该商标注册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还会禁止他人在其他有一定关联性的领域擅自使用该商标。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他人将企业的商标淡化、丑化,同时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这里我就要提一提,驰名商标相较于商标在法律上最强大的两个保护力度:跨类保护、突破5年限制保护。
案 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舒服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亦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1993年5月31日,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
2010年9月20日,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689072号“舒服佳”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第8689072号“舒服佳”商标
2018年1月16日,宝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针纺制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舒肤佳”在“肥皂”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上存在巨大差异,二者已在各自领域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公众群体,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者损害宝洁公司利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宝洁公司则认为被诉裁定认定正确,请求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各自主张,宝洁公司和某针纺制品公司均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舒肤佳”构成在“肥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舒服佳”构成对引证商标“舒肤佳”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说法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商标,我看到这两个logo的时候也是傻不傻分不清楚,更别说其他年长的消费者了,可能更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辨别、筛选,而且这种相似的logo容易恍惚,我看到这两个logo时会想一想到底哪一个是真正的舒肤佳,还是说,两个就是一家企业的产品,当你看到一款毛巾上也印有“舒服佳”的时候,你会不会认为这是香皂的配套毛巾吗?我觉得大多数人是会的,那么基于对“舒肤佳”多年来积攒的品牌信誉,购买配套毛巾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宝洁公司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考虑到引证商标较高的驰名程度,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也明显具有误导公众、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作者:朱文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