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一老人遛狗时被七楼掉下的一只猫砸中,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颈脊髓损伤四肢瘫。由于猫的饲养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次纠纷,目前老人已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即将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案件中,尽管被饲养的猫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的物品,但由于具体侵权人是能确定的,因此该案件并不适用该法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件中,由于被砸老人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猫的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由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第五条:“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条说明了高空抛物除了涉及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触犯相关刑法。本案件中,对于猫掉下砸伤老人的损害结果,猫的饲养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仅仅属于过失,因此不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实务中具有较大争议。
今年六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草案第一条写道:“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后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能按照草案内容正式颁布,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高空抛物案件的数量,能更为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来源:大政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