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中,行政判决必须要有一个固定的主体,而不是所有的机构都有权力进行判决。那么,什么是行政判决机构?行政判决的基本原理?为了让你更好的理解法律,小编把有关的内容整理出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行政裁决机关包括哪些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行政裁决的机关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国家立法机关
(四)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裁决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二)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三)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四)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五)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六)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
据此,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三方协议;二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议解决租赁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两方协议;三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被迁人签定(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两方协议,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协议。
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裁决:
(一)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未能签定三方协议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裁决。
(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被迁人亦未能签定(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种情况实质上类似三方未签定协议,此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裁决。
(三)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已经协议解除租赁关系,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而此时承租人由于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故承租人不能申请裁决。
这里值得研究的是: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与被迁人签定了(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能重新订立租赁协议,此时拆迁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裁决?笔者以为在此情况下,拆迁当事人不能申请裁决。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订立协议,故其之间不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无可裁决的事项,故当事人不能申请裁决。其次,无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还是不能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均属民法调整范围,即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均不能对其之间租赁纠纷申请行政裁决。再次,若承租人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在该协议撤销后,方可申请行政裁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详细讲解的有关行政裁决机构包含的内容,从受理到作出决定的全过程都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如果你有任何其它的法律问题,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