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的电视剧《警察荣誉》中有这样一个片段:王建国在年轻时经常对自己的妻子实施暴力,对自己的整个家庭不管不顾,唯一的儿子王刚也和他断绝了父子关系,最后连姓都改了。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说法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吗?
案情简介
当事人徐女士出生在一个深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的家庭里。以徐女士的角度来说,从小到大,父母那边有什么好的东西全想着她的哥哥,什么脏活、累活不好的事情往往会找她解决处理。徐女士父亲在前几年去世,父亲去后,因为种种矛盾的激化,母女两人一气之下签了个断绝母女关系的协议。后面不久母亲身体不好、卧病在床,需要花钱看病还有请护工。关于母亲的这些花费徐女士哥哥也找她协商过两人一人一半承担,但是徐女士觉得不公平就没有答应,前几天哥哥在母亲的授权下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上述王刚提出的这个想法大家其实也很容易理解,类似王建国这一行人的种种行为确实令人很痛恨,但是法律上对于这种父母却相对宽容。事实上,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或者如何断绝父子(女)关系。反而规定了父母有抚养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有赡养缺乏劳动能力且确有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女)关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无论双方关系走到何种地步,该履行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还是要履行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更多的是基于社会稳定和家庭道德伦理的考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作者: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