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清算主要体现在了保护以下两类主体的利益:
保护债权人利益
首先当然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这也是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性质决定的,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制下的企业类型,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且股东身份与公司法人之间在主体上是严格区分开来了的。因此一旦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临破产,债权人能够主张的范围也只能严格限制在公司的财产之下,在实践中,此类债权真正能够实现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由此可见,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在制度设计上是有利于公司股东,还不利于债权人的。
但同时,债权人又由于并非公司内部人员而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控公司的盈亏情况、财产走向等等重要信息。因此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为了解散清算制度的第一重要价值,这体现在制度上的一系列有利债权人的设计,譬如对债权人的告知义务、出资人分配资产的限制等等。
保护股东利益
除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外,其实解散清算也在另一个层面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虽说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往往就会有部分股东把持公司权力,而一些中小股东或由于自身话语权的微弱,或由于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矛盾而丧失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对公司的监督、管理权。他们往往不被告知公司最新的经营情况,或被恶意隐瞒公司的财务情况。
而对公司的清算则是一项对公司整体财务情况、债权债务、经营情况全面清理的过程,通过清算程序,那些平时被排挤在公司权力核心之外的股东也能够清晰地厘清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合理公平地回收他们的投资。另一方面,在清算的过程中,公司高管的一些违法行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也会被揭露,股东则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向这些高管追责,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徐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