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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8 16:58:08| 浏览次数: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企业朋友曾经问到,我已经登记了作品版权证书,为什么著作权还可能不是我的?其实在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的程序中,版权登记是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可能会出现两家公司都登记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证书,这样的话两家公司都拿到了版权登记证书。如果这两家公司恰巧都去注册商标的话,商标是要进入实质审查的,那么就会遇到这种冲突,应该归谁呢?

 

案例导入

 

诉争商标第5643566露露猫LULUCATS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由谢志锋于200610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书包、背包等商品上。第5432854号、第5432855“LULUCAT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彩虹麦克斯公司于20066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25类的服装、玩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1120日。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彩虹麦克斯公司于商标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彩虹麦克斯公司称谢志锋申请被异议商标注册构成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即彩虹麦克斯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ULUCATS及图商标的行为证据不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中“LULUCATS”与彩虹麦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LULUCATS”相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造型、设计风格、外观及视觉效果与彩虹麦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故被异议商标与彩虹麦克斯公司著作权作品近似。本案彩虹麦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彩虹麦克斯公司的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正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彩虹麦克斯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且综合考虑彩虹麦克斯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该美术作品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并作为商标申请和获准注册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经比对,该作品与被异议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谢志锋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所独创并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彩虹麦克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彩虹麦克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0830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且谢志锋同样也提交了该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06119日,早于彩虹麦克斯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成时间。在彩虹麦克斯公司和谢志锋就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所涉作品均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且两证书所载明的著作权人不同的情况下,不能仅据此就得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著作权而另一方不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2.彩虹麦克斯公司如欲证明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还应提交其他的著作权权属证据,如创作过程中的相应证据、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据、转让合同等等。但本案中,彩虹麦克斯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的设计底稿未标注创作日期,与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亦不完全相同;彩虹麦克斯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仅能表明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不能等同于商标所涉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星星动画艺术制作公司的致有关人士声明日期为20091116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未提交原件且无声明中所涉卡通形象、图像及设计绘制合同等予以佐证;2006422日、200658日彩虹麦克斯公司在《中东日报》上发布的声明仅对“LALACATY”的商标权属进行表述,且未提交公证认证手续。综上,彩虹麦克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引证商标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权。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虽然均包含猫咪图案,但二者在构图、形态、表现手法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较大,可以明显区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彩虹麦克斯公司即使对引证商标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与被异议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享有著作权,故彩虹麦克斯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该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1.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于权利主张者;该作品完成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被异议商标与该作品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2.鉴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登记的内容为登记人的自述,故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对方有相反证据时,其对于登记的主体是否系著作权人以及自述的作品完成时间是否即已完成并无当然的证明力,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仍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因此律师建议,目前图形商标在商标申请中也是很普遍的,很多申请人设计了非常优秀的美术作品,独创性较高的图形logo等。如果将来打算用于公司经营等商业用途,比如要注册商标,建议尽早登记作品版权证书,而且尽量保存该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权属证据资料,如创作过程中的相应证据、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据、转让合同等等,以便于未来遇到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进行维权。

作者:黄斌斌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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