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信托业务中,必然存在着信托资产转让的行为。也就是说基础资产会脱离资产实际所有人的监管,造成资产收益权人及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信托计划落空,这样的风险具体有哪些呢?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这些风险。
基础资产相关风险
1.再次转让。基础资产持有人可能转让基础资产,其持有人也没有法定义务通知资产收益权的权利人,造成资产收益权。
2.设立权利负担。在设定资产收益权前后,基础资产持有人均可以在基础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影响资产安全和收益。
3.被强制执行。若基础资产持有人存在债务或破产,持有人可能引发⼀些诉讼案件,相关资产可能被清算,或被法院强制执行。
4.资产取得不合法。基础资产持有人在取得资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或程序瑕疵等问题,比如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审批等。
5.缺乏所有权或处分权。若资产收益权转让人未实际取得基础资产,将使资产收益权变为幻影。若转让人无处分基础资产的权利,也对设立资产收益权造成重大问题。
6.基础资产流动性缺失。若基础资产现金流减少甚至归零,资产收益权的支付请求权将无法得以保障,导致信托公司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7.基础资产经营不善。若基础资产持有人经营管理不善,则基础资产的价值将会贬值,相应地资产收益将大幅减少甚至颗粒无收。
资产收益权相关风险
1.再次转让。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暂未对收益权转让建立登记公示制度,资产收益权可能被多次转让,而信托公司无法知晓、控制资产收益权向多个主体转让。
2.无法产生实际收益。受让资产收益权而产生、享有其收益,是受让的目的之⼀。若基础资产没有实际收益,信托公司既无法享受资产带来的收益,也无法强制要求其获得收益。
3.收益程序内容方式不合法。⼀些特许经营权在收益转让过程中,若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可能因相关程序、内容不合法合规而影响其转让或获得收益。
4.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在收益权转让方发生破产情形时,基础资产仍可能被视为收益权转让方的自有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在转让方破产时,信托公司也无法主张优先权。
5.无法追索基础资产义务人。资产收益权依附于基础资产,但其权利无法触及基础资产本身所涉及的债务人。
6.无法追索基础资产义务人。资产收益权依附于基础资产,但其权利无法触及基础资产本身所涉及的债务人。在基础资产价值降低、被损害侵占、被强制执行等时,信托公司无法穿透收益权转让方而直接向基础资产义务人进行追索。
当资产收益权的财产权利未获得有效保障时,或未满足合同约定时,信托公司也无法直接主张基础资产,不能直接占有、变卖基础资产。
作者:董洁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