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形式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就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而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通知一般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即是针对已知的债权人,清算组成员需要直接向他们以书面的形式进行通知;
另一种是针对尚未发现的债权人或者暂时失去联系的债权人而言,清算组成员需要以登报的方式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告送达”。
未履行情况
如果清算组成员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的未履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清算组成员完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既没有向已知债权人邮寄通知,也没有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另一种是指清算组成员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义务,有些只是通知了已知债权人而未在报纸上公告,有些则是仅仅在报纸上登报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
上述这些做法无疑会导致一些债权人无法及时获悉债务人公司清算的信息,导致其迟延进行债权申报。
相关责任
针对此类行为,《公司法》也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或者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法律之所以如此重视清算组的通知以及公告债权人的义务,是因为这项工作可以说是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这里也探讨一下这背后的深层次意义。首先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一方面是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寻找清算组未知的债权人;另一方面也是对清算组成员工作的监督,防止其以“内部操作”的形式清算公司财产。同时,在一定规模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防止重复无意义的公告,减少成本。
当然,清算组成员在如何承担责任方面,我们也要明确其性质,成员间承担的应当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一个工作整体,各自有必须履行的工作义务,彼此合作很难区分。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想一个成员主张损失,也可以向多个主张。
作者:徐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