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则“女子多年未住别墅成剧组拍摄地”的新闻引发热议。该女子多年前在老家购买了一栋别墅,一直闲置未入住。去年9月,该女子在电视剧中看到了自己的别墅居然成了剧中女主角的家。随后该女子赶回别墅查看情况时发现,别墅里的一些东西已被损坏,还有一些物品已消失不见。于是,该女子起诉了小区的物业公司。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单位诈骗罪,那么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剧组接洽的员工会构成诈骗罪吗?然而,诈骗行为通常是无给付对价的,本案中剧组虽然给付了费用,但同时获得了房屋的使用,因此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剧组接洽的员工并不会构成诈骗罪,本案仅仅是民事法律纠纷。由于新闻中并没有对本案的一些重要细节进行报道,那么就会出现以下可能:
一、假设物业公司是以业主的名义与剧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此时物业公司可能会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物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呢?因为在生活中,租房子要么是直接联系房东,要么是通过中介公司,几乎不存在找小区物业的这种情况。因此,剧组和物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表见代理的信任基础,所以物业公司是无权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从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来看,业主并没有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因此,业主对于物业公司可能具有的债权请求权分别为:1、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之债;2、屋内东西被损坏的侵权之债;3、收取剧组租金的不当得利之债。
二、假设物业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剧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物业公司并不是该房屋的所用权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剧组订立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然而,尽管该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剧组通过租赁合同进入该房屋拍戏已成为既定事实,业主依然可以主张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从而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该新闻中没有重要细节方面的报道,以上情形只是一种假设性分析,我们可以共同关注该新闻的后续进展,从而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文/鄢宇浩 来源:大政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