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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5 09:17:2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2年下半年,某公司的圣诞节订单量大增,为了能按期完成生产。人力资源部临时找外包公司请来一批“临时工”,负责某条生产线的包装工作,李某就是其中之一。这批包装工从2012年10月1日进场,身着某公司的制服,现场由某公司人员负责管理。“临时工”的劳务费采用计件制,每日定额500箱,每箱0.2元,超产部分0.25 元每箱,劳务费每周一结。2012年11月5日上午,包装工李某在车间里使用手摇折弯机操作时,因钢管滑落失去重心导致右腿撞击地面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髌骨骨折。李某认为从2012年10月1日到工伤事发期间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从事的工作也是为了完成某公司的订单,某公司也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某见公司迟迟没有给到反馈,3个月从医院出院后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

 

1.确认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5日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某公司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李某在仲裁立案时还表示,待仲裁机构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后,他还会去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发后,外包公司见李某伤情严重,自己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一旦追究其责任,自己也脱不了干系。在此情况下,外包公司始终保持缄默,不置可否。

 

律师说法

 

我们可以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系外包公司临时找来的人,外包公司和李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是在工作时间,接受了现场某公司指挥员的指示后在搬运物件时发生的事故,李某工作期间的考勤均由某公司现场负责人统计并计算,李某的每周定额劳务费由外包公司直接打到李某的银行卡账号,但超产劳务费的结算由某公司负责每月底以现金形式支付,李某进出厂房,均会穿某公司的制服,佩戴某公司统一的工作牌,但没有编号。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均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双方之间成为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故对于李某是否和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成为李某关于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基础。虽然三方建立法律关系的本意是外包法律关系,但是最终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李某于2012年10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的工作内容是某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为某公司完成的工作任务;李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戴工作牌、穿制服、遵照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由某公司发放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作者:鹿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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