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购买口罩的合同,A公司预付70万元作为合同的定金,同时约定每批货款抵扣定金。另外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约定与定金有关的定金罚则。后双方产生争议,A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为预付款,但B公司认为是定金。
其实本案中70万元的性质直接决定了B公司是否应返还A公司这笔钱,要想解决该案,需要了解定金的性质,比如本案中提到的定金罚则是什么?本案中会如何认定、适用这一类名为“定金”但却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合同呢?
定金的法律性质
首先需了解定金常见得法律性质:
第一、定金其实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简单来说,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合同顺利履行,而要求一方先行支付的费用。《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二、定金有特殊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定金的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也必须以实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要件。如果交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同时,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比如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定金未实际交付的,该定金条款并不成立。简单来说,即我们要实际支付了这笔钱,定金合同才算成立。
第四、当合同双方既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根据《民法典》588条的规定,守约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方法。即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第五、合同双方能够自行约定定金的金额,但是,该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定金的认定有其特殊特殊性,相对来说比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469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判规则中明确(本案开头的案例也是据此案改编),在合同中即使名字上约定为定金,但是为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性质本质上为预付款。
律师提醒
相信通过以上定金性质的介绍,各位不难得出该案子中该笔款项的性质通常会被认为是预付款。文章的最后,律师提醒各位企业,在订立定金合同时,一方面要明确约定清楚为“定金”合同,另一方面要约定清楚定金的性质及适用定金罚则,避免后续产生其他争议。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