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当专利权被法院判定“侵权”以后,自然可以要求侵权方给予赔偿。
因此,如何赔偿是个常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举出了以下公式:侵权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额*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专利对利润的合理贡献率。那么如何确定“专利贡献率”就是个较为困难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确定专利贡献率的原因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四种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般来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比较难举证,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比较明确的,但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和法院酌定确定赔偿损失额,一般是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利益无法确定的是情况才会使用。所以,很多判例中,法院会首先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就需要确定侵权人获得利益是多少,自然要用到专利贡献率这个因素。
案例分析
案例一:奥克斯诉格力专利侵权案胜诉,对于涉及“压缩机”专利ZL 00811303.3的侵权判赔了七千多万,那么本案的专利对利润的合理贡献率的确定是怎样计算的呢?专利合理贡献率反映了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程度。在该案中,专利贡献率的正向判断考量了以下指标:
1)技术价值 包括以下指标:专利性质、专利权有效期限、专利权利要求数、简单同族专利数、简单同族被引用专利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数13、简单同族专利数17、简单同族被引用专利总数41、专利价值排名5、同领域专利总数357。总体来看,该案质量位于其技术领域的头部1.40%,质量较高。
2)市场价值 包括以下指标:克服原有技术背景中缺陷或不足、提升产品实际效用最终提高营销利润的程度、专利是否在销售时用以宣传、专利在整机中的技术比重、专利产品在产品总体构成中的成本比例以及利润比例。
涉案专利说明书显示,本发明的压缩机可以减少泄露到压缩机外部润滑油的量,实现稳定的润滑油供给,提高了稳定可靠性。压缩机是空调的核心部件,通常是消费者重点关注的产品部件,因此该部件的改进更明显的提高产品竞争力。另外,该压缩机内在品质的稳定可靠性,增加了消费者的良好消费体验,缓慢增加了品牌外在美誉度,增强了盈利能力。
除了以上正向影响,该案又酌情考量了其他因素,比如,空调产品的整体利润不宜全部归结于压缩机部件;侵权产品上市多年,考虑到成熟的产品存在激烈的竞争,通常这类产品不具有明显创新性,也就不具有较高的初期定价和利润空间;格力公司自身的品牌影响力、空调市场对产销的影响。最终,法院认定专利贡献率定为20%。
案例二:VMI荷兰公司诉萨驰公司专利侵权案((2018)苏民终1384号),“关于涉案切割装置的贡献率问题,VMI公司认为可以通过比较具有涉案切割装置的轮胎机与不具有涉案切割装置的轮胎机“输送故障率差”进行推算,并提出了计算公式,涉案专利对整机利润的贡献率=专利对总产量的贡献率=专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产量÷每日产量,专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产量=故障次数差*每次故障平均修复耗时÷单胎生产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VMI公司的上述计算方法具有合理性,涉案切割装置系轮胎成型机的核心零部件之一,假设在两台相同生产率的被诉侵权轮胎机上,一台使用现有技术的切割装置,另一台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切割装置,比较两台机器在切割环节的故障次数,每次出现故障后,需要重新调整角度、移除发生故障的带束层、重新设置机器等错失部分生产时间,而采用涉案专利后减少的故障次数,就是轮胎制造商避免失去的生产力,从而提高产量,这也正体现了涉案专利的价值。在萨驰苏州公司未对此提供有效反驳意见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VMI公司的上述计算方法予以采纳,故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可参照涉案专利对总产量的贡献率。”
专利贡献率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提到了专利的利润贡献率。在侵权诉讼中,计算侵犯某个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时,贡献率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在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专利贡献率需要考量的因素应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同一侵权产品是否同时侵犯数个专利权。如果同时侵犯数个专利权,应区分涉案专利对产品的整体利润的贡献率。以及是否同时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如果同时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商业秘密,应区分涉案专利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
2.涉案专利的创新价值。与专利类型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无关。如涉案专利属于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或经历多次无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专利具有技术创新价值。
3.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影响。如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费者选购时关注的重点,则涉案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贡献率较高。
4.其他因素对实现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影响。除涉案专利外,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也来自被告的商标、字号所积累的商誉、被告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告自己的专利,或被告的营销能力、被告产品的质量等其他因素,需扣除这些因素对利润的影响后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5.原被告双方对贡献率是否认同。如果在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通过起诉状、举证质证或代理意见均认同原告提出的专利贡献率,则该贡献率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高。
6.被告是否对涉案专利贡献率低充分举证。如果被告没有对涉案专利贡献度低的事实,例如涉案专利并非核心专利、涉案专利创新程度低、搭载了涉案专利的产品或零部件价值低、对消费者选择影响小、其他因素如被告的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影响大等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则不能影响法院对贡献率的判断。
总结
目前,大部分判决都是法院酌定确定专利贡献率,上述案件中也有法院酌定。但不得不说,如何进行利润分摊目前没有更好的方法,这是全世界专利侵权案件共同的难题,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对利润进行精确分摊的。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鉴定书或其他相关判决进行较为精确的利润分摊,但是法律要求的并非数学上的精确,以合理即可。
作者:黄斌斌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