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国家不断收紧对于金融机构的管控。对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操作严厉处理。但是违法发放贷款案例还是屡次出现,此类犯罪人群主要是金融机构负责人、信贷岗位从业人员。因此,咱们企业不管是从自身安全角度来说,还是从内部工作人员的安全来说,都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了解,以及进一步的刑事风险防范。今天,我们主要讲的罪名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呢?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个罪名与我们前几期说的不太一样,他的犯罪主体是特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这些人,就不能构成本罪。前面所说的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是不同的,从我们常见的商业银行来说,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010年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案例分析
洪江市铁山乡人蒋某2(另案处理)因装修宾馆需要,找到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傅某某,提出想贷款200万元的请求。
由于蒋某2在该行尚有30万元便民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贷款,蒋某2便以李某1(另案处理)的名义贷款。之后,蒋某2以李某1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不动产权证、虚假的合伙协议及土地流转合同等贷款资料并交给被告人傅某某用于办理贷款。被告人傅某某在办理李某1贷款过程中,在未审查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将贷款材料提交至总行。
随后(贷款发放前),被告人傅某某与李某1、蒋某2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时,违反规定不全程参与办理,未亲自前往登记部门窗口领取他项权利登记证书,致使蒋某2事先办理的虚假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得以蒙混过关,后向李某1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随后李某1将200万元贷款转账给了蒋某2。至立案后,傅某某、蒋某2共计还款本金29039.76元、利息126512.2元,尚欠利息382299.7元,贷款本金1970960.24元未收回。
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最后,法院判决傅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提醒
在这里,律师建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上述人员从内心真实的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从内心约束自己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更能防范刑事风险。当然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操作流程规范,在进行贷款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一定不能图省力就敷衍了事,否则,就有可能会出现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得不偿失。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对已经通过审查的贷款进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审查,防止出现纰漏。审核的人员也应当尽心尽力审查,不能流于表面,形式主义。
对于单位中的贷款,可以定期及不定期的随机检查。重点关注与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比如亲戚、朋友等关系的贷款重点审查,以确保万无一失,更好防范刑事风险。
作者:张亦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