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某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漏洞获利近300万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8-29 06:48:35| 浏览次数:


近日,“某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漏洞获利近300万元”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


该女子利用数个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有较大概率延误的航班的机票及其延误险,航班延误则进行理赔。该女子大批量进行理赔的行为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报案,该女子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检查机关已提前介入。


看到这则新闻,大家难免会产生疑问:这样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吗?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首先,通过该法条第一款,二、三、四项可知,航班的延误并不是该女子人为所能控制的事故,而是一种有一定概率发生的事件。


其次,航空延误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不属于第一项中虚构保险标的情形。


最后,该女子的行为也并不存在第五项“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形。因此,认为该女子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保险诈骗罪是值得商榷的。


然而,在民事层面,该女子会不会被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主要须从具体的航空延误险合同的内容来看。从多家保险公司航班延误险保险条款内容看,几乎都有一条“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记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女子在没有达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了赔偿,因此,该女子具有被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可能。


对于该新闻中女子行为的具体认定,实务中与理论化分析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共同关注该新闻的后续进展从而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文/朱亚龙 来源:大政道法律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