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民商事纠纷中,常常遇到很多客户将违约责任简单理解为违约金的情形。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违约金仅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即,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这一种承担方式。本文,将围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适用问题一一展开。
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实并不限于违约金,在法律上,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继续履行
(一)案例引入
首先,需要明白中介合同指的是一类合同,非特指房产中介合同或保险中介合同等,这些只是常见的中介合同形式。在中介合同中,通常会有两种“人”,一种叫“中介人”另一种是“委托人”。中介合同主要是围绕着这两种人展开的民事活动: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负责支付对应的报酬。
举个大家常见的房产中介合同,大家日常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买房子或者租赁房子,在该民事活动中,我们就是委托人,而中介属于中介人。一旦我们委托其找房子的目的达成,就需支付中介一定的报酬。
(二)继续履行的例外
那么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呢?
也不尽然,在合同纠纷中一般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注意该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三种例外情况:
1.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的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请求履行。
这三种情况作为守约方尤其要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对方履行。另外,该几种例外情形也被称为《民法典》生效后的一个亮点条文。即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违约方解除权,增加了在合同僵局项下的解除制度。
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采取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可以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或者要求对方重作,还可以要求更换或是退货,以及减少价款、报酬等等。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所卖的机器设备质量不合格,作为买方可以要求对方换货或者退货,减少价款等等。
在实际商事交易中,违约方发生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继续履行其实并非是最佳方案。双方通常会考虑实际的时间成本以及交通成本等等。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种违约责任一般指的是对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非违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情形。
举个例子,小王租了小李家的房子,下雨天漏水,后小李作为房东承担了维修义务。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漏水,导致小王的笔记电脑泡水后无法使用,作为房东的小李还应当承担该笔记本电脑的损害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能被无限放大,《民法典》第584条对该范围作了一定限制。
第一、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二、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上文所举的租赁合同中,由于房屋漏水导致租客的电脑泡水损失,相对来说符合订立租赁合同时房东能预见的损失。同时,笔者提醒,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还需结合案子的本身,不能一概而论。
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很多人对违约金的适用有一个误区,认为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事实后,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其实不然,我们在日常适用违约金时,一定要明确一点。违约金的适用要有约定,即双方事先需要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二)违约金的约定问题
第一、违约金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一定仅限于一个具体的数额。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如果是难以计算出一个具体的违约数额,且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以一个具体的数额进行计算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比如,在某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因一方原因无故解除本合同的,需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若因一方原因无故解除本合同的,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责任。”这一类约定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的都可以。
第二、违约金约定的金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原司法实践中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认定为违约金过高。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已废止,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再将此规定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直接依据,故目前违约金约定限额在“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但仍需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仍可将“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三)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的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纠纷到了诉讼或仲裁阶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于过高或过低的数额进行调整。
律师建议
律师需提醒各个企业在进行适用时要注意其中的限定条件,结合双方合同实际情况,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不管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还是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定要根据合同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自己的诉求等来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切忌盲目约定或盲目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最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