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从罪名字面上理解就有强买强卖、横行霸道的感觉。他不仅侵犯了交易向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一般来说,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双方相互自愿,遵循一般的交易规则。但是强迫交易的事件还是会有发生,特别是扫黑除恶以来,此类事件更是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其相伴的可能还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咱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有很多的交易往来,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强迫交易罪这个罪名的。
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强迫交易罪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徐某1、董某承接到A市XX驾校土建及相关建设工程,工程开工后即有人以工程应当给当地村民做为由至工地阻挠施工,郑某某(已判刑)得知有该工程后,一方面通过关系联系信诚驾校负责人,另一方面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安排人员阻拦施工,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吉某、陶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场阻拦,制造纠纷。
郑某某与XX驾校负责人姚某取得联系后,表示其有能力处理好工地上出现的上述“纠纷”,并称可自行与徐某1、董某协商工程转让问题。之后,郑某某将徐某1、董某约至其办公室,在姚某、被告人陈建昌等人在场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打董某耳光等手段,逼迫徐某1、董某退出驾校相关工程且董某施工部分需至郑某某处结算。郑某某抢得相关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陈某某之兄陈某及吉某、陶某。最终,郑某某从姚某处结算到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8.2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建议
在这里,建议各企业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有行业规章制度的也要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切莫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利益,而游走在违法的边缘。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从专业能力和法律的认识上杜绝企业员工进行违法犯罪的可能。
作者:张亦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