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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9 11:28:06| 浏览次数: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攀附商标知名度的搭便车行为日益增长。此类攀附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收获,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要想真正做大做强,必须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努力培育自己的商标,积极进行维权。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手机云台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华为”(见下图)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见下图)同时,店铺中出现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

 

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实施上述攀附商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杭州中院一审认为,两者细节略有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尚派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混淆可能性,构成近似商标。

 

案例二

 

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达利园标志”(见下图)是达利公司注册于20081121日的商标,远早于达利园公司成立的2017331日,上述商标权相对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而言,属于在先权利,达利园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冲突。

 

达利园公司对于“达利园”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显然是知情的,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达利园”存在攀附恶意。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任何联系。达利园公司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将致使公众基于认可“达利园”商标,而误认为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最终法院判决,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攀附”行为?

 

1、侵权人之所以“攀附”,是因为其所“攀附”的商标并不属于自己,即侵权人并不对涉案商标享有相关权属。包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未经权利人授权直接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这种情况当然构成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告没有直接使用和权利人享有权属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其通过对商标的加工、变形、或使用与之字形相近读音近似标识的方式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

 

比如“奥利澳”对“奥利奥”,“康帅傅”对“康师傅”的“攀附”行为,生产者深知“奥利奥”、“康师傅”等商标及与商标相关联的产品经过权利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于是就想要“搭便车”,通过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满足自己提升销量等目的,其行为也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即侵权人明知所侵犯的商标是有对应权属的,还实施了“攀附”行为。要认定被告具有“攀附”的故意,一定是要有“攀附”的可能性,这就要从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商标的近似程度方面,以及是否有过商业往来等方面寻找侵权方故意抄袭模仿的证据。

 

3、侵权人存在客观侵权行为,侵权人如果仅仅“想”攀附,而不行动,肯定是不构成侵权的,所以侵权人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在侵权人所经营的线下门店,美团、大众点评、拼多多等APP上搜寻查找,以及侵权人自身的官网、公众号、小红书账号、宣传资料等材料上查找侵权行为。

 

总结

 

1、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其背后代表着个人或企业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是当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2、“傍名牌”有风险,“搭便车”需谨慎。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达利园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已经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达利园”注册商标,且经营范围也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当手段,为此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3、同时提醒,企业要重视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所取得注册的商标样式,不可自行变更诸如字体大小、图案色彩、形状组合等,同时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商业运用,超出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如确需变更,需要重新申请注册。遇到恶意的商标攀附行为,要及时坚决维权,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向商标局或者法院主张权利进行维权,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作者:黄斌斌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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