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很多家庭从原来的两口之家,逐渐变成三口甚至是四口之家,居住的人数变多了,原来的房子空间就显得狭小不够住了要换面积更大的房子,或者是为了以后孩子上学的方便需要换学区更好的房子......
案情简介
小李在父母的帮助下在婚前出全款买了一套65平方的小房子,房子位于苏州,后面小李与小王结婚,不久后两人有了爱情的结晶小小李,转眼七五六年过去,小小李到了上学的年纪,为父为母的小李和小王为了让孩子拥有更好的教育资源,商量后决定把现在住的房子(即属于小李婚前购买的那套65平房产)卖掉到苏州学区最好的地方重新买房,因为学区房价格比较高,小李变卖完房屋后仍然不够,二人又用婚后的共同财产增添了部分,才完成购买手续,当时因家庭和睦、夫妻恩爱二人一直没有婚姻财产协议,房子产权登记在小李和小王夫妻二人名下。
不久后,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小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小王认为新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要求小李按该房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在婚后出售,售房款也属于个人财产,这只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不改变它的性质。用婚前房产的售房款再去买新房子,新买的房子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根据产权登记形式可以认定该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从公平角度考虑,往往并不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而又结合结婚时间长短、为家庭财产所做贡献、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所以分割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个人出资部分对应数额算作个人财产,其他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分割方式是只考虑一方贡献度较大,在分割比例上给与多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