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超4000万件。在可注册资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会带来商标注册加大难度的问题。特别是对文字商标而言,我国常用的汉字组合基本上都有在先注册商标。为了能获得商标的注册成功,商标申请人只好左思右想,挖空心思想一些独特的成语变化的名字,以为构思巧妙实则不尽然。尤其是涉及到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就会遇到很大注册难题。
不规范使用成语注册商标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中第九种情形是“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成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对成语的正确和规范使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的应有之义。在一些网络段子或其他作品中,利用谐音梗通过变造现有成语的形式,进行成语的“活学活用”,因为有上下文的限制,以及其公共属性相对较弱,尚可接受,也并不需要严格地限制。但如果将这种行为用在商标标识中,则不应当被允许。
原因在于,文字商标标识的相对简短性是其本色,不会有任何上下文对其限制,其往往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的成语本身,且考虑到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如果任由不规范使用的成语用于商标标识中,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整个传统文化的传承。
案例分享
1、案例一:“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复审案件
该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 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之规定。
2、案例二:“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该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最终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在诉争商标已经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使其获得可注册性。
3、案例三:“丰和日丽”商标复审案件
这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丰和日丽”,大家一读就知道,是为了与成语“风和日丽”产生谐音效果。最终法院认为,“丰和日丽”属于对成语“风和日丽”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实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理应驳回。至于该企业提出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依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是正确的,法院予以支持。
总 结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用一些“标新立异”的词语或者标识来注册商标,为的就是在,市场中能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获得更丰厚的销售效益,被牢牢地记住。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比如“木忘初心”、“有焙而来”、“新花怒放”、“味所欲为”、“津津友味”、"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功福咖小蹄大作”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形。
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品牌的名字,更是一种企业文化传承,每个成功的品牌的背后都蕴含着酸甜苦辣具有深刻意义的故事。因此,想剑走偏锋寻找捷径的方式不一定能带来理想的效果,如遇到这类情况,还请慎重待之。
作者:黄斌斌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