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越发重要,商标往往承载了提供商品或服务方的商誉,是企业宣传、推广和维护产品和商誉的重要象征载体。但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往往在推广产品时忽视了对商标的尽职调查,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可能在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排除故意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意图不正当利用他人的良好商誉和影响力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搭便车”行为。企业无意中使用他人已经注册但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分析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燕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燕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一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判断北京燕京公司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燕京智汇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发生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
对于燕京智汇公司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其或者未在指定期间,或系其自制证据,或未提交履行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燕京智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据此,虽北京燕京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举证的要求
1、形式要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需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要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3、范围要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总 结
1、根据商标法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仅提到“此前三年”,并未明确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或者公证保全侵权行为之日还是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之日起往前推三年。实践中,部分判决采用的是从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之日起前三年,也有部分判决中使用的是公证保全侵权证据之日起前三年。相较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法院对于时间节点的把握更为宽松。如果商标权人能够提交公证保全侵权行为之日或者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使用证据,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可。
2、此外,即使未使用被控侵权人也可能承担注册商标专有人为了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由此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作为因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商标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予以赔偿,即商标权人享有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企业在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前应该注意做好查询,避免侵权风险。如果被诉商标侵权而商标权人并未实际使用其权利商标的,企业可以尝试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进行抗辩以免除损失赔偿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作者:黄斌斌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