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九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5日,原系钱某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6月23日,九子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股东变更为钱某、于某,其中钱某认缴950万元,于某认缴50万元。2016年1月13日,九子公司又增资到5000万元,股东为钱某、于某、黄某和孙某,钱某认缴1750万元,于某认缴350万元,黄某认缴1500万元,孙某认缴1500万元,分别占公司35%、5%、30%、30%股份,认缴时间均为2025年6月1日前。
2016年3月2日,股东之一的黄某与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黄某将其持有的九子公司30%股权(尚未出资1500万元)以“0”元转让给葛某。
2016年8月26日,股东孙某与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孙某将其持有的九子公司30%股权(尚未出资1500万元)以“0”元转让给被告钱某。至此,九子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变更为:钱某、于某和葛某,分别占公司65%、5%和30%股份,分别认缴出资3250万元、250万元和1500万元。
2021年1月12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九子公司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为由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
另查,葛某从2008年开始在钱某亲属开办的“天虹贸易公司”担任门卫工作,期间曾到其他公司担任3年门卫后又回到该公司担任门卫,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在“天虹贸易公司”担任门卫。葛某2008年前从事务农或做点小生意(贩卖鸡蛋)。葛某审理中陈述:从来没有在九子公司工作,更不知道是公司股东,也不认识黄某;九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葛某”的署名均非其本人书写,也从未参与办理九子公司工商登记。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股东葛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葛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对此,原告主张根据九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被告黄某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葛某,所以葛某应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但原告同时又要求被告黄某也承担责任,原告该请求与前节认定相左,即原告要求葛某与被告黄某同时承担责任矛盾。
本案中,葛某主张九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葛某”的全部署名均非其本人书写,由于作为利害关系人和相对人的被告黄某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也不申请笔迹鉴定,只能认定“葛某”的签名均系伪造,结合葛某的年龄、工作经历和庭审调查,可以认为葛某主张其股东身份是被冒用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葛某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作者:徐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