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的生活观念上理解,物一般是指能够被人支配一切事物。根据生物特征、外观、属性等,人们对物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分类。但是在近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物尽其用,规范物的使用,用法律或者习惯的方式对物进行了分类,并如何行使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般将物分为不动产、动产两大类,这个也是参照了其他国家的物权法相关规定,属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不动产一般是指房产、建筑工程等附着于面,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大大减损其使用价值的物。
2.动产的范围就相对宽泛一些,除了不动产意外的其他物。比如车辆、电脑、办公座椅、水杯、机械设备等等。
3.另外还存在一部分特殊的不动产: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的规定:土地、山川、河流、矿藏、森林等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村的集体组织所有,城乡结合部土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归国家所有。
上述不动产本质上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说共同所有。人民群众想要使用需要经过划拨、出让或者其他方式合法的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授权,从而形成土地使用权、矿山开采权、森林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
对于这一类型的使用权,通常可以理解为准不动产。对于其抵质押或者转让、出租等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又允许一定范围的流通。尤其是在抵质押时需要按照不动产抵质押的相关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4.除此之外,仍然存在一类物被称之为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大家一般都知道一些,比如常见的汽车、船舶、飞机等大型的动产,这些动产都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是价值上相对较高,其次价值也相对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这些动产如果正常使用需要在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拍照、比如汽车要在车管所上牌等等。
所以对于这些大宗的动产交易或者抵质押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当然对于动产的登记与不动产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动产采用的登记才有效的模式,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他人的模式,也就是动产权属变动、抵质押等即使不登记也是有效的。
作者:董洁军律师